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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保障办法-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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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售后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捷、互利以及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实现小区和谐、有序的运行。第五条,各级***需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致力于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便利且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住宅物业服务保障办法-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美丽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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